将自产的产品分给股东分录怎么做?
税政法规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发生上述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产商品作为非货币福利分给股东会计分录怎么做?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要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如果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所以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同时,要区别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贷记相关科目,同时结转产品的销售成本。其他非货币性福利也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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