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暑降温用品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因为是用于集体福利。
具体分析及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所购进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问:某公司夏季购买盐汽水,用于职工防暑降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汽水是否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用于职工防暑降温发生的外购盐汽水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盐汽水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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