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问: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赔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单位发生的赔偿如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可以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如法院判决书等),扣除保险和应收责任人赔偿金额后,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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