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销售企业
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按向购买者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账款",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政府收取补贴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同时,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应收补贴款--家电以旧换新"明细科目,这有利于企业了解销售多少以旧换新家电、从政府取得多少补贴资金等.
销售企业将补贴资金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当期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
回收企业
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担运费.《办法》规定,回收企业可从拆解企业取得运费补贴,而该补贴来源于政府.因此,运费补贴属于回收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上述补贴收入确认时点,不是收回旧家电时,而是回收企业将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并取得拆解企业认可时.
拆解企业
拆解企业和销售企业都是《办法》的审核人、垫付人,其中前者垫付的是运费补贴,后者垫付的是价格补贴.拆解企业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垫付的运费补贴:在收到旧家电时,按支付的运费补贴,借记"其他应收款",按支付金额与运费补贴的 差额,借记"原材料"等,按支付的全部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向政府收回垫付的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拆解企业实质上未从政府取得补贴收入,因此不存在缴纳相关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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