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业务购买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答:一、购入新商品成本的确定
根据增值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相应的,购买方应该以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购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价和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归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来确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处理旧固定资产属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同定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人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
知道了企业以旧换新业务中购买方的的会计处理后,那销售方的会计分录和税务又是怎么做的呢?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不知道同学们有没有注意到购买方与销售方的差别?关于上述内容"以旧换新业务购买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购销双方的会计分录呢?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自己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