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往来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放开对于关联方之间借款损失税前扣除,一方面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25号文规定也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来防范关联方之间以此来避税.
虽然25号公告提到了企业之间往来款是符合确认损失税前扣除的资产,45条也说了关联企业提供借款确认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当关联方真的就关联方往来损失到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时,往往和税务机关的理解上发生争议.税务机关有时仍是不允许企业关联方往来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的依据就是宁波地税这个问题中所反映的情况,就是在25号公告第四十条六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同时,税务机关另一个观点就是,虽然45条说了关联方担保可以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但是这个担保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因为44条就说明了这一点: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税务机关的意见就是,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
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应提供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具体关联方往来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如上,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条件,会计必须要按照实际的支出来申报纳税.如果你对于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条件跟要求都有疑问,可以直接在线执行会计学堂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