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有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
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因而,对于贵企业而言,该转让行为中所涉及的扣除项目应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的评估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及扣除项目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应按当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金额来计算.
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早期国家划拨,贵企业如果在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时未付出任何款项,则在计算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时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可扣除金额应为零,不能以土地的评估价格为基数进行扣除;对于自建的旧房在转让环节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依据上述规定按其评估价格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什么?
答: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上述内容"出售自有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能否抵扣了.如有不明白的,可及时联系老师,资深老会计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