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上项列举情形都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非正常损失,因此,公司计提存货准备所对应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同时,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是作为存货的抵减项目,其核算内容是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不调整存货科目余额.由于该科目的设置只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存货状况,而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的"非正常损失",所以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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