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
答:跨月作废,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冲红字,后重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税局代开的发票可以退回税款吗
答:可以.依据《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十八条:"代开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发票代~开岗位应及时作废,重新开具",第十九条:"代开发票后发生退票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无需重新开票的,发~票代~开岗位应作废发票,报经办税服务厅(室)负责人审批,通过收入核算部门报送《错帐更正申请审批表》,确认申报缴款错误形成多缴税金,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已缴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二)需要重新开票的,发票代~开岗位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之规定,对于代开~发票的作废或者退票的办理,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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