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答: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用于对外投资(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分配给股东: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缴消费税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必须要视同销售进行财税处理,相关内容作为财务一定要分辨清楚,是在搞不明白还有会计学堂的老师在线为你提供更专业的帮助,只需要小窗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