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在这种业务模式下:
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应当评估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受托方企业来说: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理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一)委托方:
交付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①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②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二)受托方:
交付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分析
2018年6月1日,大宝公司委托小宝公司销售"酷毕"耳机 1000个,耳机已经发出,每个成本为 70 元.合同约定小宝公司应按每个100元对外销售,大宝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小宝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耳机在小宝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小宝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 "酷毕" 耳机对外销售之前,小宝公司没有义务向大宝公司支付货款.小宝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酷毕" 耳机须全部退回给大宝公司.当月末,小宝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后,小宝公司立即向大宝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大宝公司收到小宝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小宝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上述案例中,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后,小宝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酷毕" 耳机,但是仅是接受大宝公司的委托销售"酷毕" 耳机,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大宝公司有权要求收回未销售的"酷毕" 耳机,小宝公司也不能主导这些耳机的销售价格,可以判断出小宝公司没有取得这些耳机的控制权.因此,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小宝公司将"酷毕" 耳机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小宝公司在此业务中属于代理人,应该按获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大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 发出耳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贷:库存商品--"酷毕" 耳机 70000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酷毕" 耳机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酷毕" 耳机 7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0600
(3) 收到小宝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54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05400
2、小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 收到耳机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2) 对实现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3) 收到大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
贷:应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4)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贷:银行存款 1054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的账务处理"已经讲解完毕,对于会计来说,此内容需要认真对待.如果还有不懂的,与会计学堂的答疑老师进行提问咨询,针对你的问题准确解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