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参保重复,现退社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现又收到退保费,该保险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出去,前期列支的费用,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应返还给员工的应是个人缴纳的部分。
如何解决社保的重复参保现象?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我国社保相关制度衔接不够、部门职责交叉等缺陷逐渐显露,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便是重复参保显现严重。事实上,在解决重复参保问题上,国家此前已早有政策出台,但由于制度本身缺陷和各地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实施效果欠佳。
来自农村的小陈上中学时在老家河北加入了新农合,后来到某集团北京分公司工作时,又参加了公司统一办理的职工医疗保险,于是小陈就成为了重复参保者千万大军中的一员。
审计署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112.42万人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1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人员的流动对政府传统的户口和档案管理体系造成了冲击,出现了政府数不清人头的问题,由此产生了重复参保现象。而社保服务“多龙治水”的管理体系,社保征记信息平台的缺失,造成重复参保的“泛滥”。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博士后张盈华表示,制度上缺乏明确的衔接办法,各地受利益驱动,在转移接续上积极性不高,也是造成重复参保的原因。
事实上,早在2009年,人保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张盈华表示,这一规定从政策上解决了养老金的转移接续问题,而事实上实施效果不佳,“没有强制性要求,且原参保地转出基金的积极性不高,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大部分人因耗不起时间和精力,而选择不了了之”。
“新农合归卫生管,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归社保管,两方争夺资源。”杨燕绥认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时间和金额带有不确定性,各地医疗成本差异巨大,转移接续更加困难。
2010年国家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转移接续,医保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但对统筹基金的转移安排未做任何说明,而这一块正是医保关系转出地和接受地的矛盾所在。
按照《办法》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可退出新农合。但张盈华调查发现,由于新农合政府补助高,个人支付的成本很低,参保人退保积极性不高。“有人在医保报销时,利用制度漏洞,通过农民和职工两种身份,重复报销,重复获益,大部分人不愿意退保。而从扩大资金规模的角度考虑,村里也不愿意让村民退出。”
慧择提示:要解决重复参保问题,就必须在源头上遏制。既然知道制度上缺乏明确的衔接办法,各地受利益驱动,在转移接续上积极性不高,也是造成重复参保的原因, 就应该下大力气整顿。
职工因参保重复,现退社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上文小编介绍了企业应返还个人缴纳部分,其中这个费用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处理,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