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应补印花税
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近日发出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指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应补缴印花税。
国税总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在个税方面,国税总局明确,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年金,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都应扣除个税。
在消费税方面,国税总局指出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64号《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规定,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哪些资本公积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投资性房地产年底公允价值评估增值部分进了“资本公积”科目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我们认为,在没有文件对此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应补印花税这个问题,在印花税的暂行条例中,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印花税。更多关于税费的疑问,欢迎点击会计学堂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