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
这次政策是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根据财税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新”字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从购买时点上,201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二是从购买人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从取得方式上,固定资产可能有外购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公告明确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在预缴时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
答:纳税人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二、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1、什么时候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本表适用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企业。
2、什么时候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4)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5)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如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上文小编介绍了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更多关于固定资产的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