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销售 税务要怎么处理?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财务处理
销售价低于成本价,和正常销售账务处理一样.即:
(1)销售时,按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金额做帐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2)结转销售成本时,按成本价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低于成本价销售 税务要怎么处理?上文介绍了这个需要有税局来核定征收额,如果是记账的话,是需要结转的,而且是按照成本加结转的,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