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教育费附加最新规定是10万吗
答: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
1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2 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3 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
4 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
5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可能需报财政部备案),收入规模较小.
另外还有颁布的时间和机构不同,征收率也不同,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收入进国库的级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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