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什么时候执行

2019-10-31 14: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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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水利基金?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什么时候执行,关于水利基金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以下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利基金减免政策的相关内容,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希望下文内容能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启发.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什么时候执行

什么是水利基金

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什么时候执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减免条件

1.基本减免条件和办理预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2016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因涉税违法被地税部门立案调查并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缴纳义务人,查补税费在10万元以上且查补税费占同期应缴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10%以上的;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2)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3.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月(按季)申报足额入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以往年度已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追缴而未追缴入库的、欠缴地方税费的,在清缴欠税费后再予以办理,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4.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办理减免.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未达1亿元以上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本年度销售收入预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达到月份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登记,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漏报企业、新办企业和新取得符合减免条件所需材料企业,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办理流程

1.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符合的减免项目,按所需材料于1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预先登记.

2.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减免条件企业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相关金额确定预先登记减免幅度.遭受自然灾害、亏损、搬迁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损失、亏损金额和相关材料办理减免登记.

3.各分局需高度重视本次减免工作,把握时间要求,主动做好宣传,严把审核关,按规定流程录入审核《税友龙版》优惠文书,并做好减免办理登记的分户档案整理和归集工作.

后续管理

1.各相关单位应按《2016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要求提供材料,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申请减免材料与减免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案头核实,不改变相关单位的真实申报责任.

2.市局和主管税务分局对办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等减免条件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享受减免条件已发生变化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并追缴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年度内对受到税务、环保、安全生产、水务等部门查处构成不得减免情形的,按相关规定不予减免,并对已减免费款进行追缴.

3.年度结束后,相关单位需做好附报资料补正,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材料、购置环保节能设备材料等关键材料补正不全的、大宗商品贸易减免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未达1亿元以上的,追缴已减免费款.

4.各分局每季度填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见附件2).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什么时候执行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8〕1356号

各盟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十三五"期间,凡符合以下减征、免征或缓征水利建设基金情况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执行.

(一)缴纳义务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

(三)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局部门批准缓征.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

二、企业集团内部,为避免企业集团(或母公司)全资和控股(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重复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将各子分公司按差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内部各环节子分公司均按差额计征,即本环节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扣除当月从上一环节的购进额(不含增值税)后,作为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什么时候执行?由上文内容可以知道,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不过减免的条件和具体减免政策大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资料来了解是否享有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享有一些什么样的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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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各地都是不一样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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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没有结束时间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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