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已达起征点怎么交税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定义: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它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2、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收定期定额的核定标准:
1、经营规模.
2、经营区域.
3、经营内容.
4、行业特点.
5、管理水平.
6、采用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核定.
税收定期定额的流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核定.
3、定额公示.
4、确认定额.
5、文书送达.
6、公布定额.
定期定额征已达起征点怎么交税
申报方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同时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一般情况下,
1、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税务机关采用批量申报形式进行申报
2、达起征点的,且签署三方扣款协议的双定户,系统进行统一申报扣款,请纳税人确保余额充足.
3、双定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还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注:1)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2)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3)双定户代开增值税发票,有预缴税款的,需及时按要求进行申报.
4)双定户当期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大于定额收入的,应按要求如实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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