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税务处理
对于代收的水电费,计入"代收款项"科目,按照财税【201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代收水电费应该开具服务业发票,不能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发票,因为不是贵公司销售水、电,只是代收水电费.建议依据财税【2013】16号和地税局沟通,如果地税不提供发票,可以开具收据,因为是代收款项.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收取水费的财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可不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果自来水公司的发票不是直接开给业主的,则不符合委托代收规定,物业公司应按转售处理,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前,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水电费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费用)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可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向业主收取自来水费又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只能选择9%税率计征增值税,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仅为3%,必然导致其增值税税负的提高,显然不符合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只减不增"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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