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本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分录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详解
首先,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一、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核算。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税”科目核算。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怎么算的
1.计税基础
(1)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征收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3.计算公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率
结转本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分录问题现在大家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了,会计学堂小编分计提和缴纳两个部分分别为大家做了分录详解,同时也为大家讲解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二者的税率计算问题,上文内容大家觉得有帮助的话请继续支持我们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