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违约金可以扣除吗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约定,该公司要支付违约金4000元.可是近期去该企业领取首付款时,开发商却告诉我,对此违约金,他们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该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其做法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增值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增值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1、对于合同违约金是否交纳个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说明,所以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来判断是否交纳个税,首先分析个税的税目,可以确认如果征税应在第十一类内"其他所得",但此类必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目前国家发布了一些文件列举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纳税的事项,但并不包括合同违约金,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另外从个税的计税基础来看,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到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实际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由于延期交房,业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损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纳个税.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就需要交纳个税了.
2、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合同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这部分无法取得发票,根据协议、收据等入账即可.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1)财税[2011]50号:从其他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取得的随时抽奖、礼品;(2)国税函[2006]865号:解除购房合同;(3)财税[2005]94号:担保报酬;(4)国税发[1999]58号: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5)国税函[1999]627:证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6)国税函[1998]546号:保险公司支付利息;(7)财税[1995]64号:揽储奖金;(8)国税函发[1995]351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个人所得税违约金可以扣除吗这个问题就讲解完了,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大家想要免费获取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网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