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以旧换新的帐务处理
销售企业
实质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购买者少掏钱".销售企业不是该办法直接补贴对象,只是《办法》的审核人、垫付人和间接受益人.从政府取得价格补贴后,销售企业并未增加其单笔销售收 入,只是收回了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款.因此,销售企业取得的价格补贴实质是商品销售收入,不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不能作为政府补助.
综上所述,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按向购买者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账款",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政府收取补贴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同时,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应收补贴款--家电以旧换新"明细科目,这有利于企业了解销售多少以旧换新家电、从政府取得多少补贴资金等.
销售企业将补贴资金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当期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
回收企业
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担运费.《办法》规定,回收企业可从拆解企业取得运费补贴,而该补贴来源于政府.因此,运费补贴属于回收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上述补贴收入确认时点,不是收回旧家电时,而是回收企业将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并取得拆解企业认可时.
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避免 出现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回收企业收到旧家电运费补贴并进行账务处理后,要注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7条规定了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税收返还、价格补贴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同时,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回收企业取得的运费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办法以及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运费补贴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后,增大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以旧换新相关内容
以旧换新属于以货易货行为,但如果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的25%,则不能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从上文我们知道对于电器以旧换新的帐务处理,我们需要分情况分主体来进行,比如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肯定处理就是不一样的,销售企业一般将其计入应收账款,而回收企业则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细节请参照会计学堂小编上文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