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赔偿款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一、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赔偿款.如果是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则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应将获得的此赔偿款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需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与所销售的货物一同确认收入,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而购货方所购进货物若是符合抵扣规定的,支付价外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同样可抵扣.
法院判处的赔偿金,没有发票,能税前抵扣吗?
可以的.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
第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全文废止]的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因此,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管理办法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从小编的分析中我们对于取得赔偿款的发票可以抵扣吗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不同的情况处理起来是不一样的.有些可以抵扣,有些不可以,具体的缘由及操作办法文中有细致的分析,你仔细揣摩一下,会计学堂小编希望你在之后的工作中还能将其灵活运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