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的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备案的资料有: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免税".
想要知道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的同学一定要认真阅读会计学堂小编在上文的分析,小编告诉我们需要技术转让的合同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资料去税务局上报,当然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注意的,这个文中也都有涉及,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不明白的,请随时咨询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