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误餐费的个税缴纳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税字[1995]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在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公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员工餐费补贴合计90万元,未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重新计算,某公司共需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6万余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8余万元。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误餐补助"属于"不征税项目",公司在费用科目里用"误餐补助"里列支,不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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