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劳务外销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入账时点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按照会计处理要求,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月做账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出来有何用处,在分录上的账务处理?
这一部分是不允许抵扣的,要计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会计学堂整理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三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9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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