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出售包装物适用什么税目?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随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怎么入账?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中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中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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