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做捆绑销售活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捆绑销售活动怎么做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捆绑销售”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企业的捆绑销售行为,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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