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账务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账务处理
增值税为流转税,在流转过程中征税,最终使用者为纳税义务人.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分为入库与直接发放给个人两种情况.
1、外购商品直接发放给个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中.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全部的价款加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2、原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作为对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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