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哪些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公告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年第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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