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赔偿款无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问:公司替他人运输货物,由于运输途中未达客户要求而支付了一笔赔偿款,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凭合同和赔偿协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取得有效凭证可以进行扣除,税法没有规定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
问:我单位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被法院判决需支付的赔偿金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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