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取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会计学堂整理的。
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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