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宣传物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对外宣传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
购买用于宣传的物品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也就是说,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行的是正列举,除了已列举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外,其余则为允许抵扣.购买用于宣传的物品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列举的其他不得抵扣的项目,所以,对购买用于宣传的物品应当允许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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