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企业未取得进项税可以退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中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外贸企业购入用于出口的商品,无法取得发票的,无法退税并且需按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外贸企业取得进项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无外乎如下几种处理:
1、采购时就分清出口和内销了,则开进发票时分别开具,用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用于出口的认证后不抵扣;
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发票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一张发票,则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口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行抵扣
3、用于出口,取得发票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口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
4、取得费用发票,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用发票。如果出口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发票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注意: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或视同内销时,其所有进项都可以抵扣,免税时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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