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怎么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由于商誉本身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即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因为如果要确认,必然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由此商誉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有差异,如此形成循环,所以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是如果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时应该调整合并时确认的商誉的金额.
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再次强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只是对商誉的调整,不是因为商誉自身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一定时期的税率优惠,则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以预计其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量.另外,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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