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城建税(全名: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
(1)税率:
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2)计算公式
应纳城建税税额=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
(1)税率 3%
(2)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费=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
另外,同时还要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1)税率 2%
(2)计算公式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费=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
拓展资料:
(1)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同时缴纳.
(2)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教育费附加.
(4)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 12月31日前,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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