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新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要点:
一、合理运用扣除比例.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二、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及时调整本期销售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
所得税法中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作出的规定是扣除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但不能超出营业额的百分之五.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