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际费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一、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相关知识:
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关于业务交际费税前的扣除标准,是按照产生费用的百分之六十进行扣除,但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文章还阐述了相关的知识,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