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跨期收入的账务处理
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定当期收入的,所谓权责发生制就是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不在当期收付,也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款项也当期收付也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会计一般将跨期的收入按照合同的期限进行分割,属于当期的收入做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做"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来处理.
跨期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的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法也是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是有例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包规定了: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实现,这个就是按收付实现制来了.
另外,租金又有例外中的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合同来确认,其他跨期收入的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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