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免征房产土地税
根据城镇土地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那都是必须的,必须缴纳的.
土地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条例第一条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机关、团体、队(含武装察)自用的房产;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还包括: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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