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后分房如何纳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税收处理:
合作建房:对方出地,房企出资,房企或成立的合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以房企或合营企业名义立项,属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延伸理解:法释[2005]5号对合作开发的要求,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法释【2005】5号又列举了四种特殊情况,实质上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作建房了."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合作建房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被采用.那么关于合作建房的税收问题就更要重视.上文对合作建房后分房如何纳税以及税收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本文的阐述就到此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