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出让金返还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答:做补贴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七章第106条第4款规定: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土地出让金应从分期缴交逐步过渡到2003年12月31日后一次性缴交.具体的分期缴纳办法规定如下:
一、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数额分期缴纳: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缴交;总额在500万至2000万元的,在一年内缴清;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二年内缴清.
二、由企业自行负责土地开发的用地(即"生地"),首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少于该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由市政府负责开发后出让的开发用地(即"熟地"),首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少于该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但土地出让金超过500万元以上,分期缴纳的,其首期土地出让金缴交数额应不少于500万元.
三、土地出让金缴交首期后的余款,以每期平均的数额按每隔6个月为一期,在规定年限内分期缴交.
四、土地出让金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缴交.除因政府因素如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文物保护等导致未能按期缴交出让金的,经市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批准后可给予延期外,一律不允许延期. 未经批准逾期缴交的,按每天1‰的比例计罚滞纳金.
五、用地分期开发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根据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核发相应比例的商品房预售面积,其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占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必须高于预售商品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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