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均将此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按单位价值一次性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一次性扣除的50%;如果会计处理仍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费,而税务处理为一次性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为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费的5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财务处理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1、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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