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为了反映和监督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后续计量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l)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 2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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