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差异怎样调整?
工资、薪金方面.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等原则.实际发生原则要求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已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应付未付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的,则应予以纳税调增.合理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是税法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将股权激励在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单列出来,应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点的规定,即对于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在实际行权时方可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是会计所得是根据会计准则为会计处理的准绳,目的是客观公允地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计税所得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课税基础,一般而言,会计所得着重干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管理的绩效,为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当局提供有用的信息,其核心在于对经营成果的客观揭示.
计税所得则是出于征税目的,依法计量企业的计税基础,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征纳关系,以配合国家征税需要并防止税款流失.两者的目的不同,遵从的观念规则不同,以致财务会计所列的税前纯收益与昕得税申报的课税收益有很大差异.这项差异带给财务会计很多困难,也影响了财务报表的明晰性和可比性.如下所列大生公司比较损益表,所得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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