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金可以进行土增税的清算扣除吗?

2018-10-30 09: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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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交易中,一些文件规定的项目是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的.那么甲供材料的税金是否可以扣除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的文章中会计学堂的老师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阐述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相关知识.

甲供材料税金可以进行土增税的清算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营改增政策,一是甲供材(建设方)如果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计入开发成本;二是乙方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包括甲供材金额,也不存在甲方交3%的增值税可列入开发成本.土增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甲供部分成本.

相关知识: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甲供材料税金可以进行土增税的清算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针对甲供材料税金可以进行土增税的清算扣除吗的问题,上述文章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回答,并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加以说明.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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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红线罚款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作为成本扣除吗?

    哦,这个是不能扣除的,这个是属于行政罚款。

  • 土地使用税在土增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水利建设基金可以扣除吗?

    一号可以可以扣除的。

  • 老师好!请教一下,我们是房地产企业,2016年5月1日前交营业税,现在交增值税,2016年2017年取得材料供应商甲供材发票,现在准备土地增值税清算,甲供材是否能税前扣除,甲供材是否牵涉交税的问题呢?谢谢

    你好,同学 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 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的税金具体是那些?

    税费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强调的是缴纳。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二)印花税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又作出了例外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将印花税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又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的税费有哪些? 现房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现房销售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依然属于预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在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分别为: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1+5%)]×5%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价税合计 -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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