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具体有哪几个误区?
一、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
很多人把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它等同于免税收入.其实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二、不征税收入仅指货币性资金,不包括实物等收入形式.
不征税收入不仅仅包括货币性资金,也包括实物等其他收入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财政性资金只有判断为不征税收入才需要纳税调整,判断为征税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选择不征税收入比征税收入更有利.
大部份情况下,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推延纳税义务的时点,比征税收入更有利.但有些情况下,选择征税收入更有好处,如一项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项目,如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且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而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不但能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五、不征税收入兹生的利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
实务中因为对不征税收入要求单独核算,因此有些企业把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这是违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规则的,不征税收入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从其它途径取得的资金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实务中还需要关注问题:通过集团转拨等方式间接取得财政性资金定性问题.
拓展资料: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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