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怎么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 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 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 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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