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证明怎么补开?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10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不慎遗失完税凭证(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补开具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办理地点如下:
(1)单位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2)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到该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补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3)个人纳税人原通过代征单位(市邮政局、电子自助终端和网站缴税除外)缴纳税款的,到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4)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市邮政局代征网点缴纳税款的,各区(市)地税机关均可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5)个人纳税人原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补打印凭证.
相关知识:
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交纳税费的完税凭证.因我国的税收体制原因分为国税完税凭证和地税完税凭证,都用于证明已完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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