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收取手续费如何交税?
答: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手续费要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理公司索要缴纳的手续费税金,是看代理公司的代理人数及业务数量来缴纳的.结算手续费是有保险公司按月结算的,由保险公司转账给代理公司.按照收到的手续费金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就可以了.
保险代理人如何缴税?
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是保险代理人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口径发生了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政策规定
(一)纳税与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偿提供的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在保险企业提供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和代征税款详细清单的前提下,可以代个人保险代理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计算与扣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二)展业成本的定义
根据保监发〔2006〕48号文件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是指保险代理人获取一份保单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管理津贴、奖励费用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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